【简述题】
王某,男,1993年10月出生。2008年8月21日,王见一女孩(10周岁)在池塘边放牛,王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王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惊吓,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受惊落水。王某十分得意,但后来见到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问:(1)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2)王某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3)应否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详见解析
(1)有。被害人在王某要求牵牛玩水后,即刘要骑上牛背回家,但王桌却赶牛下塘,致使牛入深水.女孩受惊落水溺死,因此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死有因果关系。
(2)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当时的目的是惊吓女孩以发泄不满,而对女孩溺死的结果持否定的心理态度,因此.王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牛入深水,女孩受惊落水可能被溺死的结果,王某是应当预见到的,但当时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故王某在罪过形式上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3)不应追究。王某当时的年龄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敌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王某属于过失犯罪,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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