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财产保全的程序。
详见解析
(1)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①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奎的裁定;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②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担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财产保全的裁定厦措施的采取。人民法院接到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3)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住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但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某些法定情况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4)财产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另外,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除了因申请保全措施错误的情况以外,如果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使得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申请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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