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详见解析
答: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
第一种意见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属于上诉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种意见也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发回重审实际上是提示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实际上是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3)项或者第227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而本案不属于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形,因此发回重审本身就是违法的。
第三种意见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