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A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13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以每股22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4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14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不在A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4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4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2014年3月13日,A公司在上交所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持股情况一直如下状态: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丙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5)A公司出现2014年3月13日的情况上交所会采取什么措施?如果公司不执行会有什么后果?并说明理由。
详见解析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可以自行买入公司股票,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14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规定。(3)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4)丙有资格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天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上述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丙于2014年1月9日要求董事会收回甲的买卖股票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理会。到2014年2月12日已满30天,董事会未予执行,所以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5)上交所会采取停牌措施并要求A公司在1个月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如果公司不按时提交的,其股票会被暂停上市交易。根据规定,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在规定的1个月内应向上交所提交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如果不按时提交的,由上交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本题中,由于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9.85%(社会公众股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①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低于了公司总股本的25%,因此不符合上市条件,可能会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交易"。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A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其公司】,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