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结合我国《公司法》,试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详见解析
(1)公司自治原则。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也就是说,公司自身要主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自觉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股权保护原则。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管理科学原则。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置三种不同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决策,监事会从事监督。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这种“三权分立”的领导体制可以保障公司决策的准确性、执行的统一性和监督的有效性。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
(4)交易安全原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
(5)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授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公司不能仅仅以股东利益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关者的社会利益。公司法应该体现对参与公司各方的主体利益给予充分保障的精神。我国《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分配盈利时,首先应考虑为公司的生存和长远发展提取公积金。关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从利益分享的本意来看,除了股东分享,还包括职工分享。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职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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