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有哪些?
详见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可以分别按照收购凭证、销售发票所列金额和法律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进项税额。(4)纳税人外购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但纳税人外购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5)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7)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允许扣除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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