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述我国海关统计的范围。
详见解析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务院令第454号,2005年12月25日)和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3号,2006年9月12日),我国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进出境旅客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则不列入海关统计。海关统计不包括:(1)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2)暂时进出口货物;(3)货币及货币用黄金;(4)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5)因残缺、短少、品种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6)退运货物:(7)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8)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9)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10)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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