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法国封建割据时期法律的基本特点。
详见解析
(1)法律分散、极不统一,没有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王室立法和中央立法及司法机构。由于历史、经济和文化等原因,法国南部和北部的法律状况明显有别,分为成文法地区和习一惯法地区: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国南部地区工商业恢复较早,初期的城市大都集中在这一地区,在习惯法中罗马法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称作“成文法区”或“罗马法区”;法国北部经济比较落后,较多采用由日耳曼法演变而成的习惯法。被称作“习惯法区”或“日耳曼法区”。
(2)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变化。11世纪前法兰西在法律的适用上“法随人定”,仍采用属人主义原则。由于各日耳曼部族和罗马人及其他民族长期混居,文化的融合、渗透,以及经济、政治、法律向集中、统一方向的缓慢发展,12世纪后法律的属地主义原则逐渐取代了属人主义原则,各封建领地或城市都有自己的法律和习惯法,即“法随地定”。
(3)法律渊源极为多样,主要有教会法、商法、城市法、罗马习惯和日耳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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