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签发转账支票给乙,金额为52000元,出票日为2010年7月13日,乙同日将支票转让给丙。2010年7月23日是星期五,丙到2010年7月26日星期一向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以超过期限为由拒绝付款。丙与银行、甲、乙协调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甲、乙连带承担52000元的票据责任。问:(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请说明。(2)乙对丙是否负有票据责任?试说明理由。(3)甲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试说明理由。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请说明。4-83关联知识点1/13-299
银行拒绝付款有法律依据。(1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是10天,从出票日次日算起,至7月23日银行营业停止时结束。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予付款(2分)
(2)乙对丙是否负有票据责任?试说明理由。11-253关联知识点2
乙对丙不负有票据责任。(1分)虽然乙是丙的前手,但由于丙没有遵期提示,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3分)
(3)甲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试说明理由。4-68
甲要承担票据责任。(2分)甲是支票的出票人,负担保付款的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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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甲签发转账支票给乙,金额为52000元,出票日为2010年7月13日,乙同日将支票转让给丙。2010年7月2】,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