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详见解析
答:(1)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列举了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其中规定,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才能被认定无效,政府规章和地方人大立法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此外《合同法》还缩减了无效情况。
(2)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l款规定,合同成立即生效。该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将对合同生效的限制规定局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立法都不能限制合同的生效。
(3)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依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行为的,其行为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该行为有效。否则该行为无效。依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否则代理行为无效。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使合同发生效力。
(4)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当事人达成舍意。合同生效,表明合同的约束力开始发生。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可以避免将已经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成无效合同。来生效的合同将来有生效的可能,而无效合同除无效行为转换外·不可能成为有效合同。
(5)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法律要求承诺的内客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不构成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缔约双方相互磋商,就合同每一个条款、合同内容的每一项细节都有一个协商过程,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方能成立。这种协商发生在对话人之间,缔约效率不受影响;发生在非对话人之间,将影响缔约效率。为此,《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种不作反对即应认定同意的规定,旨在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
(6)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为了鼓励交易,为了体现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袁明,尽管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只要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合同仍有效。
(7)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如同确定合同无效受到严格限制一样,合同的解除也受到严格限制。不是一方违约另一方当然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被限定在合同目的不能买现。
(8)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为了鼓励交易,助长流通,《合同法》确立7可预见赔偿规则。该法第113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史务或者履行合同艾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各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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