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述保险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
详见解析
保险合同终止时,其效力自终止之时起消灭。保险人对于已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终止前已承担的危险的对价,无须返还。至于属于终止后的保险费是否应予返还,则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1)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完全灭失致保险合同终止时,或保险人因危险增加而要求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不同意而终止的,保险人应返还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保险费。
(2)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破产或保险人破产而终止,终止后的保险费应予返还。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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