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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类型

香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出资已全部缴纳,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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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4 14:38|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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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目:

【单选题】

香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出资已全部缴纳,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经营数年后,因市场波动公司业绩不佳,甲随即召集股东会,决议将作为公司主要财产之一的一家分店对外转让。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同意,丙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1)选项A:转让公司的主要财产并非法定股东会特殊决议事项,决议经甲、乙同意通过,无任何迹象表明该决议程序违法;(2)选项B:个别股东利益受损并非解散公司诉讼之诉由;(3)选项C: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通过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香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出资已全部缴纳,公司章程】,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

(编辑:题库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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