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大文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网站服务。在200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该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大文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10万元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文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的意见,并以此为由拒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无效后,作出了暂停大文公司使用发票的处罚决定。大文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简要说明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详见解析
大文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中,税务机关的意见符合税法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坏账准备金允许扣除,但纳税人的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等,不得扣除。大文公司拒缴税款的做法不合法。依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广播。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而无暂停使用的处罚。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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