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C
(1)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选项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选项C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