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市某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甲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粮食白酒,甲企业发来粮食成本100000元,白酒厂按合同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0元,该批白酒于2014年3月15日生产完成并交付甲企业,共计3吨白酒,该白酒厂挂入往来账结算,未做其他处理(假设白酒厂没有同类白酒售价)。要求:(1)白酒厂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如不正确,请做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详见解析
(1)白酒厂的处理不正确。白酒厂取得了加工费,应就加工费确认加工劳务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相应增值税,另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2)白酒厂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并应代收代缴加工白酒的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100000+50000+3×2000×0.5)÷(1-20%)=19125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91250×20%+3×2000×0.5=41250(元)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甲市某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甲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粮食白酒,甲企业发来粮食成本100000元,】,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