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法院对再审申请特殊情况的审查有哪些?
详见解析
(1)按照《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2)申请再审人在隶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中请处理。
(3)按照《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按照《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①中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②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④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⑤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⑥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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