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2010年8月10日,江某来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其与养子江宏收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处依法受理其申请。8月22日,江某因旧病复发而死亡。临终前,江某委托用某代其继续办理公证。问:江某的委托是否有效?公证处应如何处理?
详见解析
答:江某的委托是无效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当事人办理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例中,江某所办理的是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事项,此类事项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只有江某亲自办理,才能保证公证申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江某死亡属于我国《公证法》规定的应当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因此,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公证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终止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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