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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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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12:36|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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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题目:

【简述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渡口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10月14日予以立案。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1.若法院认为该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罚款20000元的处罚明显太重、显失公正,则法院( )。A.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处罚决定虽然不合理但合法有效B.应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恢复复议程序,重新处理此寨C.应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D.可以判决变更罚款处罚E.可以裁定驳回起诉2若法院查明:(1)县国税局曾对该公司作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该公司对评定不满,公开指责县国税局不公正。此后,县国税局曾就此派人向该公司作解释,但被该公司拒绝。(2)此次县国税局完全出于报复实施税务检查,并以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为由作出过重的罚款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应判决( )。A.撤销罚款处罚,理由是超越行政职权B.确认罚款处罚违法,理由是主要证据不足C.撤销罚款处罚,理由是滥用行政职权D.确认罚款处罚违法,理由是适用依据错误E.确认罚款处罚无效,理由是滥用行政职权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被告资格、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渡口县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B.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C.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D.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最先立案人民法院管辖此案E.渡口县国税局和惠江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试题答案:

详见解析

试题解析:

1.【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2.【答案】C

【解析】(1)法院查明的两项事实中,并未涉及证据、依据问题,选项B.D.予以排除;(2)从查明的事实上看,县国税局的行为是报复行为,没有“有权的报复”,谈不上超越行政职权,选项A.予以排除;(3)选项C.E.: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而非确认无效)。

3.【答案】B

【解析】(1)选项A.E.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惠江市国税局)为被告,排除选项A.E.。(2)选项B.C.D.:①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渡口县人民法院)。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

(编辑:题库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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