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中国星美有限公司(原告)于2001年2月23日将在美国购买的小麦交由巴西盛罗船务公司(被告一)所有、新加坡港运公司(被告二)经营的“埃柯”轮承运。运输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该轮是巴西籍货轮,同年3月24日,在美国港口装载原告的小麦,29日开往中国。4月2日至4月17日期间,该轮在海上遇到大风浪,20日驶抵中国青岛港,但是货物已经变质。因此,原告在青岛海事法院向被告提起货物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为依据而主张权利。请问:(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依据是什么?(2)运输合同的准据法是什么?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
(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依据是什么?11-189(1)因为本案提交我国法院管辖,那么应该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3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分)(2)运输合同的准据法是什么?11-188(2)根据上述冲突规范,当事人选择了合同的准据法的,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分)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因此应将美国法作为运输合同的准据法。(3分)教材章节/页面: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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