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该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问:(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法院足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详见解析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己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运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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