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 ),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①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②未按照相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③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④未依法履行督导义务的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D
本题考查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法律责任。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1)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2)未按照相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3)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4)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5)未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6)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7)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9)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见教材第三章第三节。题库维护老师: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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