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问题:(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12-218不合法,甲不能同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主席。(4分)(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49有效,公司法规定章程可以对股东利润分配另行约定。(3分)(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12-207关联知识点1没有,因为未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分)(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15-275不合法,因为为公司股东担保须由股东会决议。(3分)教材章节/页面:12-218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