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2008年王某研制开发了一种“脚踏式脱粒机”,并于2009年6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9月王某与某生产厂家签订了独家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的有效地域范围为北京、天津两市,有效期为5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生效。合同生效后不久,王某又与他人合办了一家私营套司,在北京销售同样的专利产品。某生产厂家得知此情况后,便与王某交涉此事。然而,王某说,自己占有该私营公司60%的股份,根据合同的约定,自己有权在全国任何地域范围内实施该专利。某生产厂家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王某虽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却无权许可第三人私营公司在北京实施该专利。问:(1)王某有权许可私营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吗?(2)此案应如何处理?
详见解析
[答案](1)没有。因为王某与某生产厂家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独家实施许可合同,所以,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只有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该项专利,无权再许可第三人(包括王某控股的私营公司)在该地域范围内实施。
(2)本案中,作为许可方的王某擅自许可第三人私营公司在北京市内实施其专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对某生产厂家独家实施权的侵犯。因此,王某要对某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要与私营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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