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如果A公司或B公司在汇票背书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丁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直接补记了自己的名称,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如果乙公司6月12日已经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属实,是否影响6月13日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问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确认庚公司出示的汇票确实为××××725号汇票,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庚公司10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能否向丙公司、张某、A公司和B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10月30日,甲银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详见解析
即使A公司或B公司在汇票背书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有权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要求返还票据。在本题中,张某与A公司、A公司和B公司之问均为非法买卖票据,A公司、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如果A公司或B公司在汇票背书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丁公司在汇票】,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