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中国昌盛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山下父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日方山下田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日方投资10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日方山下田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日本人小野松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因承包费未能兑现,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中方起诉。问:该案如何处理?
详见解析
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日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路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日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使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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