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D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2015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