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分析题】
材料全屏
鲁南公司委托津西公司加工W材料一批(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W材料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S产品,W材料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鲁南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7年10月5日,鲁南公司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成本为200万元;
(2)12月23日,鲁南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津西公司加工费3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25日,鲁南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输费5万元;
(4)12月31日,W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鲁南公司收回的W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S产品10万件,S产品合同价格为28元/件;
(5)12月31日,库存W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255万元,加工成S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万元,预计销售S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万元,预计销售库存W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8【简答题】
编制鲁南公司委托加工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详见解析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贷:原材料 200
(2)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
应支付的增值税=30×17%=5.1(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200+30)÷(1-10%)=255.56(万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255.56×10%=25.56(万元)
由于收回后的W材料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S产品,则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56【30+25.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 60.66
(3)支付运输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5
贷:银行存款 5
(4)收回加工材料时:
借:原材料 260.56
贷:委托加工物资 260.56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或者连续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则支付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提个醒】注意题目中委托加工完成的W产品收回后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哦。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材料全屏鲁南公司委托津西公司加工W材料一批(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W材料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