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普通清算的程序。
详见解析
(1)成立清算组。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债权人申报债权。
我国《公司法》第185备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中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时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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