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论述在“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内容。
详见解析
(1)“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国家”表明了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其前提与核心是“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和台湾回归祖国后,国家将依据宪法规定在那里设立特剐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级地方政府.直接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两者之间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2)两种制度共存,但主体是社会主义。一个国家内的“两种制度”,一个是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资本主义制度.但社会主义制度是主体。在坚持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也是一项长时间的稳定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独立的外事权。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不仅是我国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没有的,就是当今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也不可能享有。另外,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将可以享有比香港、澳门更为宽泛的自治权,在不构成对大陆威胁的前提下,台湾特别行政区甚至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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