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王先生为中国籍公民.由于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准备去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纳税。在此之前,王先生找到会计师事务所,就下列问题咨询注册会计师。请您代注册会计师回答王先生的下列问题。(1)王先生2013年12月从单位获得工资2600元,同时,他又到另外一家外资公司做兼职工作,合同约定兼职工作期限为1年,每月收入为1400元。合同没有约定王先生和外资公司的关系,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王先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王先生对此不理解,认为其应该属于两份工资薪金,应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单位扣缴税款后,合并起来再按工资薪金所得来自行申报纳税。请您为王先生解释相关的规定。(2)王先生在业余时间为一家公司提供装潢设计服务,每月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为了获得这5000元的劳务报酬,王先生每月需要支付往返车费200元,材料费1000元。在2013年度,王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000×(1-20%)×20%×12=9600(元)。王先生感觉税负偏高,向注册会计师咨询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详见解析
(1)按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的工资由派遣单位和雇用单位分别支付时,才存在两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情形。除此之外,不会出现同时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一般的兼职报酬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来纳税,而非工资薪金所得。要想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2)王先生可以申请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门为该公司提供装潢服务。由于其他条件不变,因此,王先生每月仍需要支付往返车费200元,材料费1000元,王先生可以获得5000元收入。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原则,王先生2013年度的总收入为:5000×12=60000(元),总成本为:(200+1000)×12=14400(元)。王先生作为投资者,其个人费用可以扣除42000元(12个月每月3500元)。这样,2013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14400-42000=36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600×5%=180(元)。通过纳税筹划,王先生减少应纳所得税额为:9600-180=9420(元)。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王先生为中国籍公民 .由于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准备去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纳税 。在此】,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