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中国甲男,已婚。1995年被派往穆斯林国家建设某项工程。在该国工作期间该男子与当地一年轻女子发生恋爱关系,并根据当地“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结婚。1996年,该男子因工作期满回国。回国之后不久,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并在中国留下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因与其国内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请问:(1)本案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2)你认为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1、本案涉及哪些国际私法问题?4-92/16-326关联知识点1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有:
(1)中国法院是否对该案有管辖权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该案中甲已经回国,住所地在中国,遗产也在中国,因此,其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2分)
(2)国外的妻子与甲男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即国外的妻子是否是甲男的合法的妻子,这是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2分)
(3)国外的妻子对甲男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这是本案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2分)
最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依据一国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国法院认为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会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2分)
2、你认为中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4-96/15-305关联知识点2关联知识点3(1)首先,对于国外的妻子与甲男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之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案中即是“某穆斯林国家”的法律,依该国法律,一夫多妻是允许的。也就是说,该外国女子是甲男的合法妻子。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中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不得违法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会违背《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然后,遵照我国的司法实践,代之以我国法律,认定该婚姻无效。(2分)(2)其次,对于遗传继承问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不动产地都在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而依该法规定,该外国女子不享有继承权,其国内妻子才享有合法继承权。(2分)教材章节/页面:16-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中国甲男,已婚。1995年被派往穆斯林国家建设某项工程。在该国工作期间该男子与当地一年轻女子发】,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