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 )。【2013】
A、债务人先履行合同
B、债权人先履行合同
C、双方同时履行合同
D、无先后关系
详见解析
考查不安抗辩权的合同履行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类题目考查抗辩权的履行顺序及权利行使的主体。在此一并介绍三种抗辩权:首先,只有双务合同中才能适用抗辩权;单务合同中,一方享有权利,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抗辩的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先后的履行顺序,任何一方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前,均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人因先履行人未适当履行义务,后履行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人因担心后履行一方欠缺履行能力,由先履行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A项正确。
考点: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已取消考点)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 )。【2013】A债务人先履行合同B债权人先履】,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