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李某因涉嫌抢劫,经某市捡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机关告知李某所享有的权利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律师刘某宣扬某市的捡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同学,好办事,并承诺,如让其继续担任本案辩护人,保证可以减轻李某的法律责任。在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刘某多次替犯罪嫌疑人李桌传递信件和钱物,并向其透露案件的有关信息。2010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刘某认为再辩护也无济于事,便拒绝继续为被告人李某辩护。2010年12月20日.人民法院对李菜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判决。问题:律师刘某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行为规范?
详见解析
答: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辩护律师的刘某在本案中违反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执业行为规范:
(1)律师与同行的执业行为规范,即律师在接案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其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2)律师与委托人的执业行为规范,包括:①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③律师不得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李某因涉嫌抢劫,经某市捡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机关告知李某所享有的权利后,】,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