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车某家住在A市,某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三间房屋的产权转给其子李佳所有。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详见解析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三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由李某向住所地公证处即A市申请公证。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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