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李某夫妇婚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做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同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详见解析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某夫妇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李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李强应补偿李某夫妇相关费用。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问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李强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李强已成年,在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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