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国博大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在乙国申请注册了“Wk”商标。2010年4月3日甲国博大有限公司又在丙国申请注册“Wk”商标,并请律师詹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丙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10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10年6月7日甲国博大有限,厶\司又在丁国申请注册“Wk”商标。丁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甲国博大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10年7月2日甲国博大有限公司又在丁国申请注册“JK”商标,该商标已经在甲国取得合法权利。丁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丁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问:(1)丙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2)在丁国申请注册“JK”商标,T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详见解析
答:(1)不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内对其他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本案中,甲国博大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在乙国已申请注册了“wk”商标,其又在丙国申请注册,乙、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故甲国博大公司在2010O年4月3日还享有在丙国的优先权,因此,丙国商标管理机构不能驳回申请。(2)不可以。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所属国予以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申请注册并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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