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详见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有:
(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前三部宪法将“国家机构”作为第二章,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第三章,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二章,放在总纲之后,表明公民宪法地位的提高,也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机构存在的目的。
(2)基本权利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1954年《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是14条,1975年《宪法》是2条,1978年《宪法》是12务,1982年《宪法》增加到19条,且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8项之多,内容更加充实、具体和明确。
(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基本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4)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5)将“人权”概念写进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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