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材料全屏
2018年1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W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全部依法记载正确,但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
1月3日,B公司欠C公司一笔工程款,遂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在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C公司对B公司的资金链并不十分信任,遂要求B公司为票据提供保证。B公司找到D公司为该票据提供保证,D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填写了保证人名称、住所,依法盖有D公司作为保证人的签章;但由于D公司不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在票据上注明“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1月5日,C公司取得汇票后,为支付厂房租金将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E公司。
1月6日,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
1月7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1月8日,G公司向W银行提示付款,W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简答题】
相对必要事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是否有效?出票地、付款地、付款日期如何确定?
详见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汇票出票的要求,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等综合记忆: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个)。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可以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了该事项,票据不得转让。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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