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如何理解和管理限制性贸易做法?
详见解析
答:限制性贸易做法,是指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问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限制性贸易做法.实质上是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这是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就国际技术贸易来讲,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受让方的限制。由于限制性贸易做法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实施的,一些国家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来管理限制性贸易做法。由于限制原因、程度和效果等不同,并非所有的限制性贸易做法都是法律禁止的。国际上对限制性贸易做法的管理:(1)联合国《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负责起草的《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对限制性条款提出的规范影响深远。认识比较一致的限制性贸易做法包括:限制受让方从事与供方技术相同的或可能有竞争性的技术的研究或产品的开发。(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了《技术转让合同管理示范法》,列出了多种限制性商业条款,包括:要求受让方进口在本国能够以相同或更低代价取得的技术,要求受让方支付过高的使用费,搭卖条款。(3)联合国《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联合国系统处理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并负责审查《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实施情况。《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确立了国家层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相互支持和合作、建立国际机制、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差别待遇等,并规定了企业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4)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对合同当事人可能滥用其权利采取限制性贸易做法作了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的许可做法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一国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做法或条件。独占性的回授许可、阻止对技术效力提出异议以厦强迫性一揽子许可被明确禁止。(5)欧盟(欧共体)的《技术转让协议条例》。欧共体主要通过竞争法规则来对技术许可协议进行调整和控制。新的《技术转让协议条例》摆脱了列举豁免条款的方法,强调一定市场份额下可以豁免的协议类型、具体规定协议中不应包含的限制或条款。条例采取了以经济学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对竞争者之问的协议和非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作出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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