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退伙。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银行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表示自己为有限合伙人,只按出资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称自己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问题:(1)甲、丙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详见解析
答:
(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之前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丙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的,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退伙。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