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某年1月3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货款额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当天交来一张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面值117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8%。当年3月15日因急需资金,阳光公司持此票到银行贴现(贴现期18天),贴现率为10%。要求:(1)计算票据到期值;(2)计算3月15日票据贴现时的贴现息、贴现额。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
根据题意:阳光公司持有的带息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据利息=11700+11700×8%×90/360=11934(元)
阳光公司持有票据的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11934×10%×18/360=59.67(元)
阳光公司持有票据的贴现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11934-59.67=1187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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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某年1月3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货款额为10】,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