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赵向扬借款8000元,约定一年后还清。但两年过去,赵仍来还款,杨多次索要未果,便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庭调查时,杨无法提供赵写给他的借条,只有第三人车向法院提供证言称赵确实向杨借款8000元,他当时在场。赵却声称此款已还,但当时杨当面把借条撕了,所以未向扬要收条。法院判决杨败诉,扬也没有上诉。半年后,杨在女儿的储钱罐里找到了借条,于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杨又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科反映,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问题:(1)原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2)该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必然能引起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为什么?
详见解析
(1)不正确。扬作为原审原告,即使在6个月的申请期间届满后,因知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时,可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不能。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是应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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