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述我国法律关于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的相关规定。
详见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第2款的指引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标的物为动产的,适用《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如下:(1)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2)标的物为动产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即交给第一承运人就属于曼付,交付地点在第一承运人处。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则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则出卖人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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