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被告人蒋某,汽车司机。2007年5月2日上午,蒋某欲驾车去邻县送货,行车前蒋某的熟人杜某要求搭车,蒋某同意。杜某将两篓摔炮搬上车厢,随即自己也爬上车厢坐下,蒋某明知规定不准人货混装及装载爆炸物品,但碍于情面,未加制止。车行至中途,由于震动,摔炮爆炸,当场烧死杜某,烧毁车辆,财产损失达5万余元,蒋某侥幸脱险。问:对蒋某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详见解析
答:对蒋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蒋某私自搭客并允许人货混装,他明知杜某携带了危险物品搭车而不予制止,在客观上违反了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在主观上对这种违章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特征。因此,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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