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我国国家主席的对内、对外职权。
详见解析
答:国家主席行使的对内方面的职权有:
(1)公布法律。国家主席只是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2)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国务院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最后,由国家主席任命。罢免上述人员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免去。
(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勋章的名称、等级及授予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再由国家主席授予。
(4)发布特赦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后,由国家主席发布特令。
(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套可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
(6)宣布战争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7)发布动员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动员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对外方面的职权有: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是国家的代表,因此他可应邀出访其他国家,有权邀请外国国家元首来访,接受外国使节。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由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签署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颁由全国人大常委套决定批准或废除,再由国家主席予以批准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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