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关联企业和转让定价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对转让定价方式避税的管理和限制。
详见解析
答: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定义,关联企业是指资本股权和财务税收相互关联达到一定程度,需要在国际税收上加以规制的企业。具体而言,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表现为由统一管理关系的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这种价格不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总公司人为确定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部分专门就关联方交易相关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了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7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拙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谊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问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和第44条还规定纳税人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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