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董平和王艳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董浩、长女董丽和次女董芸。董平夫妇于2007年5月购得三居室商品房一套。同年12月董平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2010年6月,王艳经公证机关公证立下遗嘱:“我将房屋(未曾分割)自己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董丽。”并将房产证交给了董丽。2011年2月王艳又立下自书遗嘱:“我将房屋(未曾分割)自己应有的部分留给女儿董丽和董芸”。2011年5月,王艳去世,董浩、董丽和董芸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董浩诉至法院。问:(1)董平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说明理由。(2)王艳的两份遗嘱是否有效?应执行哪一份?说明理由。
详见解析
正确答案:(1)董平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说明理由。25-541关联知识点1该房屋为董平和王艳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1/2属于王艳所有,1/2属于董平的遗产。(2分)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艳、董浩、董丽和董芸平均继承。(3分)(2)王艳的两份遗嘱是否有效?应执行哪一份?说明理由。26-553王艳的两份遗嘱均有效,执行公证遗嘱。(2分)理由:第一,两份遗嘱中王艳均只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第二,依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3分)教材章节/页面: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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