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简述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要求。
答:(1)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2)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3)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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