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8年6月20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赵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负担经济补偿金。问:(1)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2)赵某是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公司应否给予赵某经济补偿金?说明理由。
详见解析
(1)不需说明理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说明理由,一般只需提前告知。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双方进行选择、考察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赵某经济补偿金。因为赵某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违法情形。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