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试述票据权利的保全及我国《票据法》对其的相关规定。
详见解析
答: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由于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会产生保全票据权利的效果。因此,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然而,票据权利的保全未必都是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的。英国票据法将拒绝证书的作成、将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情形通知前手都规定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这些行为,持票人将丧失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同样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也为法律所规定,属于法定期间。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就是行使票据权利的处所,应当是票据记载的付款地,票据未记载付款地的,应在付款人或被追索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以通过行使票据权利而中断票据时效的,以对票据债务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的方式(催告方式)进行。以通过行使权利避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之票据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
不同的国家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具体要求不同。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涉外票据,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关于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今天给大家整理的问题是【试述票据权利的保全及我国《票据法》对其的相关规定。】,不知道你答对了没有?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该题目的正确答案吧!